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出处:深圳市新恒平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7-07-21

原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南世锦联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324186040):

经我局2016年9月13日起对你公司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6份,金额合计137693842.11元,税额合计23407951.61元,价税合计161101793.72元。经查,你公司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申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货物名称为大米、水稻、小麦、玉米等农产品;而你公司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开具的1406份发票的货物名称为LCD屏、显示屏、导电布、电容触摸屏等电子产品;作为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同时,经检查你公司银行账户,上述14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货款未发现收款情况。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6份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元。

以上应缴罚款共计5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7年7月19日